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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地方史志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03-25 11:19作者:dangyanshi阅读次数: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绵阳市地方史志学会(英文译名:Mianyang Historical and Chorogophic Society,英文缩写:MHCS),简称绵阳市史志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绵阳市地方史、地方志研究与编纂的学术性、地方性社会组织,主要由地方史志工作部门、地方史志工作者、地方史志理论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史志工作者、史志爱好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史、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为绵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桃园街1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绵阳市地方史志工作者、驻绵高校及社科研究机构史志研究人员、社会各界史志爱好者,开展绵阳地方史、地方志研究,宣传普及地方史志知识,开展地方史志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研究,召开地方史志学术研讨会,选编地方史志研究论文集,编印出版会刊《史志天地》,支持会员出版地方史志研究著作。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授权下,承担四川省地方志成果奖的初评推荐工作;承担绵阳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史志类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定期开展本系统优秀成果评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体,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主要是与地方史志工作相关的市级单位和市县两级史志工作部门。同时,本会也吸收个人会员,凡从事绵阳地方史志工作的专业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具有相当史志工作学识的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地方史志的宣传、编纂、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地方史志理论研究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表彰及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权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触犯刑律、受司法部门惩处者,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报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至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至3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汇报,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意见,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副会长临时召集),听取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长原则上由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兼任,秘书长由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干部兼任;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地方史志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负责人任期届满后,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由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监督并组织换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社团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刊《史志天地》编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承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秘书长工作;承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由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主管单位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拨付。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修改会费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审计机构或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绵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7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